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知识呈现
教育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实现教育目标和任务的依据和准则。
教育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与教育活动有关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这部分知识是教育规律的重要考点。今天就帮大家梳理一下教育法规的特点。在准备这部分知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题的形式。
联系
(1)教育法律和政策是由上层建筑决定的(判断)。它们目的相同,本质相同和一致,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调整和规范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者都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实现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文化化、定型化(法规内容反映政策)。教育政策为教育行政活动提供方向,指导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制定的任何教育法规,
所有这些都是基于教育政策。因此,教育法规实际上是标准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被视为国家意志(单选)。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反映教育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教育方针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法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4)教育方针是执行教育法规的指导(行动依据),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方针的保障(强制性)。如果在执行教育法规的过程中,不理解教育政策的精神实质,就会很盲目。
盲目地掌握教育法规的规定,难以充分发挥教育法规在教育管理中的积极能动作用,甚至与教育政策背道而驰,影响教育的健康发展。
2.差异
(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制定教育政策的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政策范围更广)
(2)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的执行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教育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通过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实施,强制力有限。
(3)规范具有不同的效果
法律法规是在总结执行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特殊行为准则,其规定明确具体。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显得比较复杂,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有普遍的约束力,但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约束力有限)
(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性(如疫情期间免除求援车辆的过路费)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
教育法规则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不会朝令夕改),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主要是教育活动的根本方面和教育的基本关系,如教育权利和义务等。
(5)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对于那些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取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和解决(灵活)为好;
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就需要教育法规作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总之,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一方面, 社会主义教育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以党的教育政策为指导,以相应的教育政策为依据;另一方面,
教育政策(非正式法源)一旦经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审议,被制定成为教育法规以后,对党本身也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在实践中应避免将二者割裂或简单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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